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24]31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按照我省社保待遇調整機制要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印發<陜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辦法> <陜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發展、社會保障水平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情況,我們提出了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的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202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領取(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88元、83元、78元、74元;增加后,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3715.25元的,增加到3715.25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67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56元;增加后,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990.5元的,增加到2990.5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2877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2585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月人均調整增加36元。
(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84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87.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327.4元。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四、調整程序和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標準由各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省級行業統籌單位)按本通知組織實施。
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在我省工傷保險政策制度規定變革過渡時期,各市(區)和省級行業統籌單位要高度重視,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按時足額落到實處;要履職賦能,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釋指導,確保待遇調整工作順利實施;要全面進行正確引導講解,確保當地社會和諧平安,為待遇調整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請于2024年11月30日前書面報送待遇調整完成情況,落實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開)(規范性文件:10-326〔2024〕13號)